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主席令第八號,2019 年1 月 1 日實施)第五十九條的第二款規定,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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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主席令第八號,2019 年1 月 1 日實施)第五十九條的第二款規定,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。 服務內容包括:為建設單位進行場地環境調查、風險評估、治理修復、修復環境監理、 修復驗收、后期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術指導,為管理部門監管工作提供技術支撐, 減少污染場地環境風險。